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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建筑行业守法诚信公约

    无锡市建筑行业守法诚信公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民政部会同发改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精神,根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通知精神,以及无锡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以“守法诚信”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守法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诚信立业、依法治企、守法经营、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无锡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无锡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共同制定,并自愿遵守;在无锡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土和进锡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都应积极响应并自觉遵守。

            第三条  本公约的执行,由无锡建筑行业协会负责检查、监督、处罚。

    第二章  企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规范市场行为。依法签约,认真履约,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等级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越级,不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获取业务;没有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施工。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可依法停工,在双方未决之前,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

            第六条  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规范和规程组织施工,重视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结构;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热情接受和处理用户投诉,认真履行质量保修制度;努力争创优质工程并达标。

            第七条  保证生产安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防止违章作业,杜绝事故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如实上报。

            第八条  坚持文明施工、绿色施工。重视环境保护,有效防止渣土遗洒、噪音扰民、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到施工现场工完料清地洁,宿舍食堂整洁美化,努力争创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并达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减排标准,做到绿色施工,培育示范工程。

            第九条  保障劳动者权益。严格履行与建设方、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借贷主等单位订立的合同契约;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完善用工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员工(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自觉关爱员工(民工),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员工(民工)工资,维护员工(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加强教育培训。严格按照企业资质标准,配足管理和技术力量,强化员工技能培训,推进员工职业化,提高员工素质,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树立良好形象。自觉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大力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树立建筑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违约的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均可向无锡建筑行业协会投诉与举报。

            第十三条  违约处罚形式:

            一、凡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涉及违反本公约相关条款的,由本会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运用会刊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本会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无锡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无锡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五年六月制订